綜合布線系統可分為建筑群子系統、干線(垂直)子系統、配線(水平)子系統、設備間子系統、管理子系統和工作區子系統。工作區子系統由信息插座、信息終端設備及相應的適配器、連線組成。
綜合布線分為三部分:管線的敷設;線槽、橋架的敷設;線纜的敷設。
一、管線的敷設
1.暗管敷設宜選用阻燃硬質PVC管或鋼管,暗管布放4對對絞電纜時,管道的截面利用率應為25%~30%。
2.暗敷線槽宜采用金屬線槽,線槽的截面利用率不應超過40%。線槽高度不宜超過25mm。線槽的長度超過6m或線槽拐彎處宜設置接線盒。
3.建筑物內橫向布放的暗管管徑不宜大于G25,天棚里或墻內水平、垂直敷設管路的管徑不易大于G40。
4.光纜與電纜同管敷設時,宜用塑料管保護。塑料管內徑為光纜外徑的1.5倍。
二、線槽、橋架敷設
1.電纜橋架、線槽宜距離地面2.2m以上安裝,橋架頂部距頂棚或其他障礙物不應小于0.30m。
2.電纜橋架、線槽的截面利用率不應超過50%。
3.電纜橋架、線槽水平敷設時,在纜線的首、尾、轉彎及每間隔3~5m處進行固定。
4. 電纜橋架、線槽垂直敷設時,在纜線的上端和每間隔1.5m處應固定在橋架的支架上.
5.橋架及線槽的安全位置應符合施工圖規定,左右偏差不應超過50mm。
6.橋架及線槽水平度每米偏差不應超過2mm。
7.垂直橋架及線槽應與地面保持垂直,并無傾斜現象,垂直偏差不應超過3mm。
8. 兩線槽拼接處水平度偏差不應超過2mm。
9.吊架安裝應保持垂直,整齊牢固,無歪斜現象。
線纜敷設
1.纜線布放兩端應貼有標簽,表明起始和終端位置,標簽書寫應清晰、端正和正確。
2. 線纜的布放應平直,不得產生扭絞、打圈等現象,不應受到外力的擠壓和損傷。
3.纜線布放時應有冗余。在交接間、設備間對絞電纜預留長度一般為3~6m,工作區為0.3~0.6m;光纜在設備端預留長度一般為5~10m。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設計要求預留長度。
4. 纜線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。
a.非屏蔽4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4倍,在施工過程中應至少為8倍。
b.屏蔽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6~10倍。
c.主干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10倍。
d.光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光纜外徑的15倍,在施工過程中應至少為20倍。
5.電源線、信號電纜、對絞電纜、光纜及建筑物內其他弱電系統的纜線應分離布放。各纜線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6.纜線終端處必須卡接牢固,接觸良好。
7.纜線中間不得產生接頭現象。
8.對絞線連接終端設備時應盡量保持扭絞狀態,非扭絞長度對于5類線不應大于13mm,4類線不大于25mm。